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222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1956年11月29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赵某,男,汉族,1956年2月15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慧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