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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1222号

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222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1956年11月29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赵某,男,汉族,1956年2月15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慧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