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284号
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秀兰,董事长
被告:宋兆宗。
被告:代翠平。
被告:宋晓晨。
被告:李风。
被告:宋汝波。
被告:窦淑兰。
被告:宋江生。
被告:刘瑞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兆宗、代翠平、宋晓晨、李风、宋汝波、窦淑兰、宋江生、刘瑞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姜曙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