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414号罪犯胡敏,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济市人,住永济市栲栳镇南湖村*组,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2014年1月14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胡敏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系未成年罪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获监狱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敏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执行至2016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锐
审 判 员 闫秀仑
人民陪审员 巩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志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