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672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未缴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江平(已判决)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陈家葑陈一村148号,采用翻墙、撬门进入的方式,窃得平惠芳放在卧室内的现金4000元以及“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佳能牌”数码相机1只、“iPhone3”手机1部、白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白金戒指1枚。经鉴定,涉案数码相机价值600元、笔记本电脑价值2000元、黄金手链价值6360元、白金项链价值726.40元、白金戒指价值169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电脑销售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李江平的证言,平惠芳的陈述,DNA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李江平、王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决,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盗窃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退赔给平惠芳人民币一万五千三百八十二元四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陈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