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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刑初36号

王志敏、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王志敏,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1刑初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敏,原丰县化肥厂退休职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辩护人沙幕娟,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某(系被告人王志敏之妻),丰县人民医院退休职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敏、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理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敏及其辩护人沙幕娟、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于晓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王志敏、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按肖太岩(另案处理)的要求,以月息6分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闫某、王凤兰等13名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共计400余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王志敏、蒋某于2014年11月28日到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还违法所得23.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敏、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姜某等人的陈述,汇款凭证、收款收据,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王志敏、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王志敏的辩护人沙幕娟及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于晓光均辩称,对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存有异议,认为集资参与人有重复投资的行为,不应当重复计算,另部分集资参与人对投资的数额没有打款凭证及收款收据,经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的计算,是以汇款凭证、收款收据及借款协议等证据在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予以认定,虽然部分集资参与人做了陈述,但没有提供书面凭证及收据,也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公诉机关在起诉时都予以了剔除,认定被告人王志敏、蒋慧莹向不特定的人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达400余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敏、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王志敏、蒋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志敏、蒋某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王志敏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在从犯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志敏、蒋某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志敏、蒋某退还部分退赃,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对于二辩护人提出的王志敏、蒋慧莹系自首、从犯、积极退赃,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蒋慧莹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敏、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志敏、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志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志敏、蒋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红梅

审 判 员  李明松

人民陪审员  李正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秦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