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3383号原告杨辉被告任荣被告曹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与被告任荣、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辉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任荣在银行的15万元予以冻结,对被告任荣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任荣在银行的15万元予以冻结。(账号:)二、对被告任荣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房产证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国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柯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