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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3383号

原告杨辉与被告任荣等民间借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辉,任荣,曹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3383号原告杨辉被告任荣被告曹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与被告任荣、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辉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任荣在银行的15万元予以冻结,对被告任荣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任荣在银行的15万元予以冻结。(账号:)二、对被告任荣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房产证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国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柯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