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012号原告孙某,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崔某,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崔某的起诉予以撤回。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孙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亚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