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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1012号

孙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012号原告孙某,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崔某,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崔某的起诉予以撤回。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孙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亚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