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909号
原告:李建伟,农民。
被告:陶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伟与被告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伟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劲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边杨薇 来源:
李建伟与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909号
原告:李建伟,农民。
被告:陶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伟与被告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伟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劲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边杨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