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654号原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才。委托代理人胡五成。委托代理人李学民。被告杨国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国友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君红
审判员 唐瑞丽
审判员 张有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