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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236号

李胜清申请执行黄友洪、金振威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胜清,黄友洪,金振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李胜清,男,生于1968年7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黄友洪,男,生于1977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隆昌县居民。被执行人金振威,男,生于1972年11月27日,汉族,上海市普陀区居民。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射洪民保字第2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友洪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的住房和登记在被执行人金振威和许燕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住房和登记在被执行人金振威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住房。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友洪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的住房的查封。

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金振威和许燕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