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明保,男,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火源,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碧仙,女,汉族,1956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建东,眉山市彭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袁明保因与被上诉人付碧仙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袁明保于2016年6月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明保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明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袁明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卫平
审 判 员 王 敏
代理
审判员 唐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慧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