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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民终440号

袁明保与付碧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袁明保,付碧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明保,男,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火源,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碧仙,女,汉族,1956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建东,眉山市彭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袁明保因与被上诉人付碧仙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袁明保于2016年6月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明保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明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袁明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卫平

审 判 员  王 敏

代理

审判员  唐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慧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