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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996号

邓家浩与李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家浩,李轩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996号申请执行人邓家浩,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轩,无固定职业。邓家浩与李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鱼民一初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邓家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超过执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邓家浩申请执行李轩关于(2016)桂0203执996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汉云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