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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4执437号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谭奋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谭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谭奋中,男,(身份证号码:×××1635),汉族,住广东省××县龙潭镇××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申请执行谭奋中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4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谭奋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谭奋中向本院缴交了2000元,本案的标的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24执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林永明

审判员 龙海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余杨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