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财保57号之一申请人蔡龙宗,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蔡金龙,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系申请人的儿子。被申请人晋江市跨世纪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闽0582财保57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肇事车辆闽C号小型轿车。现因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闽C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蔡志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俊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