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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财保57号之一

申请人蔡龙宗与被申请人江市跨世纪百货连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龙宗,晋江市跨世纪百货连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财保57号之一申请人蔡龙宗,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蔡金龙,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系申请人的儿子。被申请人晋江市跨世纪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闽0582财保57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肇事车辆闽C号小型轿车。现因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闽C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蔡志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俊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