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民特6号申请人袁xx。申请人要求宣告祁xx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祁xx,被申请人祁xx,女,1946年9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市钟楼区xx家园9幢甲单元102室。祁xx生有两个子女,分别为袁xx、袁xx。祁xx的配偶是袁xx。袁xx作为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申请人陈述,因祁xx患脑溢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祁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祁xx与其诉讼代理人袁xx系夫妻关系,与申请人袁xx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祁xx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院依据事实,根据法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祁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袁xx为被申请人祁xx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祁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袁xx为祁x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张金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施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