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86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振花,女,汉族,1947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启朝,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俊雨,男,汉族,1999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理人:董启朝,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俊江,男,汉族,2000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理人:董启朝,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号。
负责人:肖辉,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利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勤俭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廖小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进,男,汉族,1979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晟,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再审申请人杨振花、董启朝、董俊雨、董俊江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重庆市利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周进、刘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7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杨振花、董启朝、董俊雨、董俊江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杨振花、董启朝、董俊雨、董俊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振花、董启朝、董俊雨、董俊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傅 燕
代理
审判员 夏 曦
代理
审判员 吉守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治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