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822号申请执行人海南义利达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金学,董事长。被执行人蒋彩蓉。申请执行人海南义利达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彩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执行人蒋彩蓉将其名下的新金鹿卡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义利达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并将新金鹿卡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海南义利达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蒋彩蓉名下的新金鹿卡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海南义利达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邢益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一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