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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4387号之一

深圳市安利得化工有限公司与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安利得化工有限公司,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4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利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岑国平,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吕正顺,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利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利得化工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6025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作出(2015)狮执字第438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并向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483**长安牌、闽C927**江淮牌、闽CGE2**江淮牌小型汽车办理查封登记,但未能予以扣押。现被执行人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有货款56025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因未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扣押并予以处置,而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狮执字第43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凯歌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