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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497号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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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初1497号原告高某。被告陈某,现95936部队58分队服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张志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巧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