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初1497号原告高某。被告陈某,现95936部队58分队服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张志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巧艳 微信公众号“”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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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初1497号原告高某。被告陈某,现95936部队58分队服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张志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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