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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民初315号

江九英与倪于平、赵智慧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九英,倪于平,赵智慧,江西蓝欣啤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315号原告江九英,女,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退休工人,住南丰县,委托代理人龚建新,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住南丰县,系原告江九英丈夫,特别授权。被告倪于平,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江西蓝欣啤酒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南丰县,被告赵智慧,女,汉族,住南丰县,系被告倪于平妻子。被告江西蓝欣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富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倪于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九英诉被告倪于平、赵智慧、江西蓝欣啤酒有限公司民间借代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九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蓝欣啤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蓝欣啤酒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九英撤回对被告江西蓝欣啤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火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一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