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3492号

张兴彬与曹昌华、涂艳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兴彬,曹昌华,涂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492号原告张兴彬,男,汉族,1980年5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曹昌华,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涂艳玲,女,汉族,1979年1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彬与被告曹昌华、被告涂艳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彬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昌华、被告涂艳玲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刘芳提供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2号富绿新村20栋602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曹昌华、被告涂艳玲名下的银行存款总计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案外人刘芳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2号富绿新村20栋602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的产权变动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颜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盛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