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24民初1783号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章灿源、章梅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章灿源,章梅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783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掌法,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满江,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裘沙泓,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灿源。

被告:章梅罗。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灿源、章梅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石嘉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