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783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掌法,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满江,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裘沙泓,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灿源。
被告:章梅罗。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灿源、章梅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石嘉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