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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申10号

莫志国与任德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1-17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莫志国,任德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申10号申请再审人莫志国,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法哈牛镇法哈牛村。被申请人任德强,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法哈牛镇法哈牛村。。申请再审人莫志国与被申请人任德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莫志国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4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莫志国与被申请人任德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4752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莫志国的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47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4月14日执行终结。因此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综上,莫志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莫志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景波

审判员  付维江

审判员  李艳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白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