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265号申请人华玉霞,女。被执行人谷华,男。华玉霞申请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2701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2701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门雪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裴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