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财保57号申请人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大宽,系董事长。被申请人刘伟成。
申请人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伟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伟成银行存款95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吉林郭尔罗斯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担保函,并作出若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则同意赔偿的承诺。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伟成银行存款95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韩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