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1226号之一原告范斌,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王利,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肖薇,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办事处江安村社区*组。法定代表人罗昌仁。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号。法定代表人张强,行长。
原告范斌、王利与被告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斌、王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55731.05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提供其自有营运资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55731.05元的财产。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易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