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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执异121号

王春华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海峰,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异121号案外人王春华,女,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申请执行人孙海峰,男,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肖秋玲,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肖秋玲,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长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孙海峰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长春市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王春华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湖岸名城第36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的查封措施。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王春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春华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王春华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晶

代理

审判员  蒋振华

代理

审判员  周翠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常 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