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特33号申请人召日格图,男,1971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申请人格日乐,女,出生于1968年12月13日,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召日格图和格日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王建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召日格图与申请人格日乐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经杭锦旗吉日嘎朗图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召日格图自愿赔偿格日乐医药费20000元,已给付5000元,剩余15000元于2016年9月6日前全部付清;
二、格日乐自愿放弃追究召日格图其他法律责任;
三、双方就此事达成一致,再无其他争执。经审查,申请人召日格图与申请人格日乐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边金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