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486号原告张学民。原告王佑赛。被告邓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民、王佑赛诉被告邓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民、王佑赛申请冻结被告邓权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案外人袁四喜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老鸦冲17栋604房的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民、王佑赛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袁四喜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老鸦冲17栋604房的房产(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
二、冻结被告邓权名下银行存款20万(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20万,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邓权名下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玲
代理
审判员 罗 琼
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瑛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