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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3486号

张学民、王佑赛与邓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学民,王佑赛,邓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486号原告张学民。原告王佑赛。被告邓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民、王佑赛诉被告邓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民、王佑赛申请冻结被告邓权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案外人袁四喜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老鸦冲17栋604房的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民、王佑赛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袁四喜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老鸦冲17栋604房的房产(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

二、冻结被告邓权名下银行存款20万(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20万,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邓权名下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玲

代理

审判员 罗 琼

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瑛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