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223号原告陶艳芬,女,汉族,1964年4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高水利、吉家康(实习),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雨,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金朵,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原告陶艳芬诉被告李雨、王金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陶艳芬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陶艳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艳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陶艳芬负担。
审 判 长 赵为民
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
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都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