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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8223号

陶艳芬与李雨、王金朵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陶艳芬,李雨,王金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223号原告陶艳芬,女,汉族,1964年4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高水利、吉家康(实习),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雨,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金朵,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原告陶艳芬诉被告李雨、王金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陶艳芬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陶艳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艳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陶艳芬负担。

审 判 长  赵为民

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

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都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