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808号原告海伦市鑫达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占国,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庆海,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伦市鑫达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庆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伦市鑫达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63元,由原告海伦市鑫达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