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23民初312号

银剑与倪于平、赵智慧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银剑,倪于平,赵智慧,江西蓝欣啤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312号原告银剑,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个体,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冬,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无业,住南丰县。被告倪于平,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江西蓝欣啤酒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南丰县被告赵智慧,女,汉族,住南丰县,系被告倪于平妻子。被告江西蓝欣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富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倪于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剑诉被告倪于平、赵智慧、江西蓝欣啤酒有限公司民间借代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剑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智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赵智慧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剑撤回对被告赵智慧的起诉。

审判员  杨火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