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6民初240号原告易华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延华,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雨,男,汉族。被告廖长兴,男,汉族。被告成都唯创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华珍与被告宋雨、廖长兴、成都唯创物流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华珍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华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华珍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易华珍全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应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蒲 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