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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2043号

原告胡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043号原告胡某,女,汉族,1985年3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被告胡某,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人,初中文化,现租住延安市宝塔区韩家窑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胡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长  闫繁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樊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