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043号原告胡某,女,汉族,1985年3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被告胡某,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人,初中文化,现租住延安市宝塔区韩家窑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胡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长 闫繁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樊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