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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1371号

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1371号

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梁玉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嘉繁,女,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代理人:高京,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王富,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诉状列明)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