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4199号原告秦某,居民。被告曹某,居民。
原告秦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以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