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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执164号

王素成、董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素成,董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164号被执行人王素成,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生。被执行人董钢军,男,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高献民申请王素成、董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6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献民于2016-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素成、董钢军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董钢军履行完毕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626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翠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卢红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