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4民初599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雯,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扶风御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绛帐工业园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商德顺,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扶风御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雯于2016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雯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转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尚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