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他字第000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邱前儆,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建设路XX。
被执行人:瑞昌市泰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XXX。
法定代表人:蔡凯。本院在执行邱前儆申请瑞昌市泰达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前儆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晓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郑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