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登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俄仁。被执行人潘丽美。被执行人卓上旭。被执行人陈彬。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琼0106执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丽美名下位于海口市大同路XX号华发大厦A座X幢XXX房(产权证号:HK079XXX**)和被执行人陈彬名下位于海口市南沙路XX号瑞丰公寓X幢8层XXX房(产权证号:HK056XXX**)。因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丽美名下位于海口市大同路XX号华发大厦A座X幢XXX房(产权证号:HK079XXX**)和被执行人陈彬名下位于海口市南沙路XX号瑞丰公寓X幢8层XXX房(产权证号:HK056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运坤
审判员 林梅意
审判员 邢益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怀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