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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45号之一

陈彬与陈俄仁与潘丽美与卓上旭与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俄仁,潘丽美,卓上旭,陈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南泓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登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俄仁。被执行人潘丽美。被执行人卓上旭。被执行人陈彬。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琼0106执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丽美名下位于海口市大同路XX号华发大厦A座X幢XXX房(产权证号:HK079XXX**)和被执行人陈彬名下位于海口市南沙路XX号瑞丰公寓X幢8层XXX房(产权证号:HK056XXX**)。因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丽美名下位于海口市大同路XX号华发大厦A座X幢XXX房(产权证号:HK079XXX**)和被执行人陈彬名下位于海口市南沙路XX号瑞丰公寓X幢8层XXX房(产权证号:HK056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运坤

审判员  林梅意

审判员  邢益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怀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