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1022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蒙古族,1974年9月26日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狮城东街北五街坊1栋1号。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东街10号乌海市城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办理刘伟申请执行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伟提出撤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建军
审判员 徐 剑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