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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勃执字第01022号

刘伟申请执行张斌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伟,张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1022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蒙古族,1974年9月26日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狮城东街北五街坊1栋1号。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东街10号乌海市城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办理刘伟申请执行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伟提出撤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建军

审判员  徐 剑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