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5564号原告施海花。被告陈翔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海花诉被告陈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海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海花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姒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沈旻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