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彭山县观音竹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村九社,组织机构代码:20764901-8。法定代表人倪文霞,经理。被执行人陈忠权,男,生于1974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邵清良,男,生于1976年8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4民终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忠权分两次支付四川省彭山县观音竹业有限责任公司共计135990.00元,申请人四川省彭山县观音竹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该款后自愿放弃剩余部分的权利。本院作出的(2015)彭山民保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依法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邵清良、王亚群共同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一环南路348号苏南市场D座1层2号的建筑面积26.44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监证0134083号)中邵清良所占份额的查封。
二、解除对邵清良、王亚群共同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徐州东路185号丽德苑的建筑面积127.34平方米的住房(产权证号:监证00249**)中邵清良所占份额的查封。
三、解除对登记为陈忠权名下的车牌号川Z×××××车辆的查封。
四、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4民终1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洪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彭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