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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283民初2191号

朱建军与姜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朱建军,姜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283民初2191号

原告:朱建军,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代理人:阚玲玉、王文双,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姜保,男,30岁,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原告朱建军诉被告姜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朱建军负担。

审判员  徐俊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左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