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283民初2191号
原告:朱建军,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代理人:阚玲玉、王文双,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姜保,男,30岁,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原告朱建军诉被告姜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朱建军负担。
审判员 徐俊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左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