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560号原告辽中县博兴家电售后服务部,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西街九委三组26号。经营者赵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兴运城市货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边城街128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岭,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姜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博兴家电售后服务部诉被告沈阳兴运城市货的有限公司、姜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中县博兴家电售后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范红岩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宋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