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向申请人王某某支付医疗费557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团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许 立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