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013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萧山区新镇中心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鲍慧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仲华、俞燕,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友兴。被告黄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诉被告胡友兴、黄赫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萧山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友兴、黄赫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萧山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撤回对胡友兴、黄赫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杭州市萧山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戴永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