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熊军,男,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杨秋红,女,住山东省肥城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秋红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秋红存款6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守明
审判员 詹 旺
审判员 邓怡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聂洪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