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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5执147号

熊军与杨秋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军,杨秋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熊军,男,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杨秋红,女,住山东省肥城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秋红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秋红存款6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守明

审判员  詹 旺

审判员  邓怡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聂洪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