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218号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辉,该公司职员,现住绿园区。被申请人刘亚贤,现住长春市绿园。被申请人陈宝仁,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刘亚贤、陈宝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亚贤、陈宝仁。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宝仁所购买的,由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488号南湖•学府经典第6幢2单元1204号房,丘(地)号4-101/22-21,建筑面积219.61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396669的房屋;
二、预查封被申请人陈宝仁所购买的,由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朝阳区前进大街488号南湖•学府经典第4幢173号房,丘(地)号4-101/22-22,建筑面积40.13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人 刘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侯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