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80号原告孟义兴,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徐恩云,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柏开淑,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郭浩,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梦婕,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义兴与被告徐恩云、柏开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义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义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克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