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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280号

孟义兴与徐恩云,柏开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义兴,徐恩云,柏开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80号原告孟义兴,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徐恩云,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柏开淑,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郭浩,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梦婕,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义兴与被告徐恩云、柏开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义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义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克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佳 百度搜索“”